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在部分社会组织范围内实施试点工作。自12月1日起,正式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营改增试点,预计全市涉及纳税人约1.7万户。
本市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将延续上海"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中的6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税率标准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现代服务业其余部分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公司财务人员于10月25日参加了由宁波致诚税务师事务所与青岛正青会计师事务所宁波分所联合举办的"营改增"相关政策培训会,会议在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二楼会议厅举行,专家就相关政策和操作进行了详细讲解。此次政策中,涉及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的部分,公司一部近年来一直经营进口代理业务,因此自12月1日政策实施起,报关代理服务的财务操作将随之变化,原先向委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业服务发票,将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文 / 王丽荣
